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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编辑:沈丘楼市网   2013年08月12日15:43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摘要:为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确保完成新开工40万套,基本建成30万套的年度目标任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确保完成新开工40万套,基本建成30万套的年度目标任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加快新开工项目建设进度,2013年4月底前,各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列入今年建设计划的项目落实到地块,完成项目选址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组卷上报,并同步展开农用地征收补偿、勘察设计、施工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5月底前,各地要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建立2013年新开工项目台账,逐项目明确施工节点和责任人员,并加盖政府公章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台账项目及其施工节点将作为督查、检查和考核的依据;6月底前,列入2013年新开工项目台帐的,必须确保全面开工建设。加快推进续建项目建设,2013年年底前,2009年度及以前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全部竣工并分配入住,2010年度开工的项目必须全部达到基本建成(含竣工)进度要求。

     二、切实降低住房保障准入门槛。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豫政〔201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要求,6月底前调整当地住房保障准入门槛,并将调整后的准入条件、受理审核程序、轮候办法等向社会公布。其中廉租住房准入除对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提出要求外,不得设定户籍年限、就业年限等其他限制条件;公共租赁住房准入不得设定收入限制,各地要制定明确的轮候规则,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全部纳入公租房保障和轮候范围。各地调整准入门槛的文件和公告要在出台20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强化信息公开,加快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各地要加快存量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入住工作,已竣工且配套基础设施完备的项目,要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分配入住。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要在9月底前完善基础设施并分配入住。在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基本建成后即可进行分配,力争竣工后即可交付使用。各地要切实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2013年5月底前,各地年度计划和项目台帐要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开。保障性住房的现行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程序、准入条件等要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如上述标准进行调整的,要在调整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媒体公告。已竣工(基本建成)拟分配的房源,要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并在主管部门网站详细公示拟分配房源的位置、套型建筑面积、套数等基本信息,公示、接受群众申请的期限不得低于20个工作日。申请审查结束后,要将申请家庭总户数、资格审查结果、轮候次序、投诉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房源与保障对象匹配后的最终分配结果,要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无有效投诉举报方可与保障对象签订配租(配售)合同(协议)。

     四、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省辖市要在6月底前、县(市)要在9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或配建办法,逾期未出台或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市、县(市),将进行全省通报。各地要严格执行豫政〔2011〕84号文件有关规定,对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要按照不低于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计算总规划建筑面积时,不得将项目建设的商业用房面积扣除。对城中村(含老城区)、城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在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也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上述项目在计算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时,也不得将其建设的商业用房面积扣除。凡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省辖市要在6月底前将政策调整到位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县(市)要在9月底前将政策调整到位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五、积极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将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范围,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6月底前完成2013-2015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编制,并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六、规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要严格执行按季度发放的要求,原按年度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地区,6月底前必须将上半年租赁补贴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按月发放。在完成补贴发放任务的前提下,资金仍有结余的,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可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也可用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七、不断提升保障性住房品质。要按照“三不”的要求,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及住房供需矛盾突出、外来务工人员聚集的区块。要优化规划设计方案,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参照《公共租赁住房优秀设计方案汇编》,合理利用套内空间布局,优化户型设计。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各地要在5月底前提出当地保障房推广绿色建筑的具体计划与实施步骤。

     八、切实做好住房保障统计及档案管理工作。各市、县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明确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和填报要求,健全进度和分配环节各项数据的报送机制,认真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省辖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大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力戒虚报、瞒报。全面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和必要的办公设备。要做到保障对象一户一档、保障性住房一套一档,年底以前补充完善2011年以来开竣工项目及保障家庭信息档案,并完成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平台数据的录入工作。

     对督促检查、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上报结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并对督查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情况通报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每通报表扬一次,年终考核加2分,每通报批评一次,年终考核减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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