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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的意见
编辑:沈丘楼市网   2009年06月04日11:49   来源:焦作房管局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推进城市化进程,现就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科学管理、有序发展”的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城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企业、社会资本等实施城中村的开发改造,从根本上改变城中村环境,快速提升城市品位和档次,使农民无业有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二、改造范围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庄(实业公司)或街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涉及的区域除外)。城中村的耕地、鱼塘、果园等用地不属于城中村开发改造范围。列入开发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三、优惠政策
     截至2005年6月30日批准的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市规划局免收城市配套费;市城管局和四城区城建局、环卫处依据各自职责,免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建筑围墙占道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市人防办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市房管局免收房屋拆迁许可审批费;需迁移市园林局管理的树木、花草,由市园林局负责免费迁移;市建委免收代征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市文物管理处免收文物调查费和重点文物勘探费,文物普探费按永久性建筑占地面积收取。
     四、拆迁安置
    (一)村民安置用房享受经济适用性住房政策,土地按照划拨方式共给,实行统一规划,住房按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除安置用房占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原则上所得土地出让金的80%由财政部门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本村村民和已回原籍落户并有宅基地的干部职工住房可享受安置用房,拆迁其他人员的住房只进行货币补偿。拆迁安置房屋确定后,剩余房屋方可向社会销售。
    (二)城中村开发改造原则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拆迁补偿规定执行。凡是集体土地且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证或规划建筑许可证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两层以下(含二层)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确定,宅基地的土地区位补偿价经评估后确定;两层以上(不含第二层)部分,其主体只补偿结构费每平方米200元。被拆迁房屋有产权证的以产权证面积计算,没有产权证但有规划建筑许可证的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三)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赔偿。凡擅自新建、改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对违法审批和突击建设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王哲为组长,王玉荣为副组长,成员由建设、规划、财政、计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园林、公安、文物、人防等部门和解放、山阳、中站、马村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制定开发改造计划、审核确认开发改造项目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中村是随着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和发展所形成的。由于村庄没有统一规划,建筑房屋陈旧,公共设施缺乏,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卫生环境条件较差,不仅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城市面貌,而且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庄的开发改造势在必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开发改造步伐。
    (二)明确工作责任。城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开发改造中的有关问题,并抓紧做好城中村的农转非工作。经批准的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城区政府要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社会稳定,确保改造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建设管理。城中村开发改造中,建设单位要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建设方案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完善配套设施开发改造工作要重视配套设施的建设,公共设施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小区物业管理要纳入城市物业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与行业监督。
     (五)创造宽松环境。计划、建设、规划、土地资源、园林、城管、人防等部门要加快项目建设审批进度,认真执行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切实为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以上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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