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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沈丘楼市网   2010年09月28日07:57   来源:平顶山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2010〕59号

 

平 顶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精神,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市注重保护和培育房地产市场,不断加强市场监管,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受利益驱动,个别房地产企业还存在违规开发、非法预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广告等突出问题,亟需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工作责任,市房管、监察、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认真开展商品住房项目清理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严格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应公开销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为栋,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分楼层、不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证。

  (二)规范商品房预售方案的编制。预售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广告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广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发布广告时应严格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和我市《关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的通知》(平治工办〔2009〕10号)执行,不得含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事项不符的内容,不得使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示误导消费者。

  (四)加强商品房项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开盘预售时,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外公开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商品房住宅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和国家规定允许的各项收费一律纳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内,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违规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追加房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五)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的,应在预订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的,预订合同应予解除,解除预订合同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于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网上备案。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已备案合同的,合同双方应递交申请,已解除备案合同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严格防范私下交易行为,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六)实行商品房预售信息网上披露。房产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商品房预售备案信息,实现房屋预销售全程监管和预销售数据跟踪监测,重点公布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权属状况、规划设计情况和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用分摊面积等市场供求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引导房地产投资和理性消费。

  三、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商品房预售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滚动发展的重要资金,也是存在市场风险的关键环节,亟需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风险监控体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一)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要把预售资金监管纳入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范围,健全管理机制。成立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建立房产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要实现与房产市场监管系统的数据对接,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全面的监管,规范开发企业预售资金使用。

  (二)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选择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由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开户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定金或房价款应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购房贷款发放到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该项目办理网上预售及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四)商业银行开户行未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款项,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停止与该行再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大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房管、监察、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房地产市场监察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经常开展由房管、监察部门牵头的联合执法活动,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监控和检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限期整改,同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国土资源、税务、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禁止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闲置土地、无证开发、欠缴地价款及其他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清出违法违纪严重、诚信级别低的开发企业,负责查处商品房达不到使用条件交付使用、工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不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规定的行为。

  (三)城乡规划部门重点加强批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批先建或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等违法行为,并监督其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严格按规划进行实施。负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政府责令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拆除工作。

  (四)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销售行为的管理,负责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无证售房和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方式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严厉打击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虚假交易行为。严肃查处以租赁方式为违法违规预售项目提供预售场所的行为。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在销售房屋时不执行一套一标的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查处串谋合谋涨价、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实施价格欺诈等行为,查处在房价之外违规收费、强制服务并收费、转嫁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加大对报纸、期刊、电视、户外等媒体发布的房地产广告的监控力度,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

  (七)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要加大对违法建设项目和违法预售项目查处工作的支持力度,要根据城乡规划、房管等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有关决定,积极实施断供措施。

  (八)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执法情况进行全面监察,重点查处执法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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